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接受委托项目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改革要求,合规高效开展委托项目采购工作,进一步明确权责,有效防范采购风险,根据有关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开展采购活动的,适用本规程。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归集所辖单位同品目采购项目,集中委托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三条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项目的范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21〕130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银办发〔2022〕16号)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委托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金融企业委托项目的,按照《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并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同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的,按照委托单位内部规定并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机构性质、资质等法定条件约束,采购中心暂不接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的招标项目委托。
第五条 采购单位应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或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编制确定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并做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
第二章 受理委托
第六条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采购项目,应当以正式公文的形式提交《关于商请委托集中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项目的函》(含附件: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单位可按照本规程所附《中国人民银行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详见附件1)和《中国人民银行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详见附件2)模板进行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模板调整完善,政府采购项目调整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他采购项目调整内容应符合采购单位内部规定。
第七条 采购中心接到采购单位商请采购函后,由经办处室按规定对是否接受委托提出建议,经中心领导审批后,对于同意受理委托的项目进入审核流程,对于不接受委托的项目书面回函说明不接受委托原因。
第八条 采购中心对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书(模板详见附件3)应书面反馈采购单位。
审核意见分为合规性意见和建议。合规性意见为采购中心提出的明确禁止或修改意见,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否则采购中心有权拒绝接受委托;建议由采购中心提出明确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由采购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审核意见原则上应一次性提出。
采购中心应提出明确的审核通过或不通过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项目,采购单位需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再次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采购单位对经采购中心审核通过的部分不可擅自修改,对采购中心提出的建议进行采纳同时需修改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的,对于修改部分应逐项说明具体修改情况,并再次提交,再次审核。
第九条 采购中心内部应建立明确的审核流程,明确各审核要点负责业务部门或岗位权责。各处应按照职责分工,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的模板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中心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对于重大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经办处室报请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审核反馈时间。
对于重大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以召开项目沟通会,与采购单位就项目具体情况充分沟通。
第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位在接到采购中心审核通过的审核意见书后,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22〕70号)等规定的要求,开展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
第三章 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以采购项目委托函(模板详见附件4)的形式委托采购中心实施采购活动。委托函中应说明对采购中心反馈的审核意见采纳情况,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应说明采购单位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通过情况,委托函应经采购中心内部处室审核会签。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与采购中心就《采购委托协议》(模板详见附件5)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后签订委托协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要求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应作为委托协议附件。
《采购委托协议》中,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中心事项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放采购文件、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活动、组织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采购委托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采购单位、采购中心应当按照《采购委托协议》实施采购,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应当按照《采购委托协议》、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需经采购单位进行书面确认,采购单位应作出有(无)意见的明确回复。采购单位如对采购文件有修改意见,采购中心应当按照采购单位意见修改采购文件,但采购单位提出的意见不得与《采购委托协议》、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规定的事项不一致,也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采购中心在签订《采购委托协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采购文件,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办处室报请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采购中心在收到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无意见的回函后,发出采购邀请、接受供应商报名。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应当按照《采购委托协议》、采购文件明确的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组织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单位与采购中心正式往来函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采购业务专用章。采购单位对采购中心提出的各类确认函件应在收到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时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答复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延长答复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未答复且未书面说明理由的,视同采购单位取消采购项目委托,采购项目自动终止。
采购单位自行定标的,应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将书面定标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采购中心。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采购中心对从受理委托至形成采购结果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一式两份,由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分别归档,对采购实施过程中只产生一份原件的过程文件,由采购单位保存原件。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总行相关规定,加强档案管理,需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电子化系统上线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均线上提交,线上审核反馈。采购实施过程中的采购文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均在线进行。采购文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均在线进行,确认效果视同加盖单位公章或采购业务专用章。
第十九条 涉密采购项目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委托项目工作规程》(银采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模板)
2.《中国人民银行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模板)
3.《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采购实施审核意见书》(模板)
4.项目委托函(模板)
5.《采购委托协议》(模板)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委托项目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024-9-30修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