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履约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政府集中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履约工作,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加强合同风险管控,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集中采购中心所签署合同的履约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履约,是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付款、评价、监督、争议处理等一系列行为。
总行统一实施的批量采购项目合同履约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类项目合同履约工作,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订立的框架协议及合同履约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履约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 采购需求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法律部门、会计财务部门履约职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验收程序
第六条 合同生效后,采购需求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组织制定验收实施计划。验收实施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验收主体,验收小组参与方及人数,验收方式、时间、程序、验收内容和标准等要素。
采购需求部门和实际使用部门不一致时,如采购需求部门组织验收,应邀请实际使用部门参与组成验收小组。如采购需求部门书面授权实际使用部门验收,实际使用部门应依照本规程要求组织验收工作。
验收方式可按合同约定分为一次性验收、分段验收和分期验收。对于通用标准设备,可以采用一次性验收方式;对于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设置出厂、到货、安装调试、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采取分段验收方式;对于服务类项目,可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验收,应当结合分期考核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
验收内容应包括合同约定的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应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客观、量化指标。
第七条 组建验收小组
采购需求部门或其书面授权的实际使用部门应按照验收实施计划组建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相关从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小组组长应由采购需求部门或其书面授权的实际使用部门指定,负责组织、协调、推进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成员与合同乙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出。验收小组成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及中国人民银行保密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第八条 实施验收:
(一)验收原则。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合同约定分段、分期验收的,应做好记录并出具验收报告。
(二)验收准备。
验收小组应当在验收前根据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合同乙方响应服务及承诺等合同约定内容,编制验收清单,逐项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保密有关规定,验收小组可以要求合同乙方提供与验收有关的生产、技术、服务、质量、安全、保密等资料或作出承诺。
(三)验收要求。
对于货物类合同,验收小组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外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检查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原始装箱配置清单是否齐全,检查到货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等;需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的,应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及性能验收,检验设备运行情况;有售后服务等质量保证承诺的,应核实评估售后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服务类合同,验收小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及标准,逐项核实评估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第九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过程基本陈述,合同乙方逐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等。重大或复杂采购项目,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验收结果应根据验收实际情况出具:
(一)经验收与合同约定一致的,验收小组出具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
(二)经验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不合格的验收报告,详细填写验收不合格的原因、履约存在的问题等。不合格结果应由合同乙方出具认定意见,合同乙方不同意并主张复验的,在合同约定的相应验收时间内,验收小组可以确定复验时间重新验收,并向实际使用部门、采购需求部门报告。复验流程执行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经验收与合同主要约定一致,但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且对合同履行不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经验收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可以出具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
第十条 验收报告应经验收小组、合同乙方认定后,再由采购需求部门最终确认。
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理由,对其不同意见负责;签字但不写明理由,或者拒绝签字且不写明理由的,视同对验收报告无意见。
合同乙方认定验收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验收专用章。
采购需求部门最终盖章确认验收报告。如采购需求部门书面授权实际使用部门验收的,采购需求部门应对实际使用部门盖章认定后的验收报告予以确认。采购需求部门对验收报告有异议的,可以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报告经确认后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第三章 付款流程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合同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会计财务部门付款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采购需求部门将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及相关验收资料送合同承办部门复核。
(二)合同承办部门复核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并出具意见;使用系统统筹信息化项目预算的合同付款,在提交会计财务部门前需报总行科技司复核,并向总行科技司提供合同承办部门复核意见。
(三)采购需求部门向会计财务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复核意见、合同乙方提供的发票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相关材料。
(四)会计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根据合同约定付款。
第十二条 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需求部门应将详实情况书面向合同承办部门反映。合同承办部门会同采购需求部门、法律部门与合同乙方交涉形成一致书面意见。经确认合同乙方违约情况属实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经确认合同乙方存在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提供虚假材料的,应报财政部和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报总行会计财务司。
第十三条 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预付款的,应及时向合同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会计财务部门付款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采购需求部门凭合同乙方提供的发票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相关材料向会计财务部门提请付款;使用系统统筹信息化项目预算的合同付款,在提交会计财务部门前需报总行科技司复核。
(二)会计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根据合同约定付款。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需求部门不得提出付款申请,且会计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合同款项:
(一)应验收但未验收的。
(二)已验收但无明确验收结论的。
(三)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且未与合同乙方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不得付款的情形。
第四章 履约评价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会同采购需求部门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体系。供应商履约评价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单项合同履约评价、供应商履约能力总体评价。
第十六条 单项合同履约评价根据合同类型设定量化评价指标、各指标项分值及评价标准。
货物类合同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应急处置等。
服务类合同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源配置、技术能力、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增值服务等。
合同履约完成后,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对合同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真实、客观评价,并将供应商单项合同履约评价情况报送合同承办部门。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供应商基本情况及单项合同履约评价汇总结果,对供应商履约能力进行总体评价。供应商履约能力总体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能力、产品、服务、价格、服务意愿、用户满意度等,评价结果一般分为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等不同等级。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牵头建立成交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并汇总供应商参与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历史诚信状况,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供应商,查实后按相关规定列入失信行为名单。
第五章 异常、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履约出现异常时,采购需求部门应组织合同乙方在不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合同承办部门。
第二十条 合同履约异常无法与合同乙方协商一致的,采购需求部门应立即向合同承办部门报送争议情况及相关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沟通当事各方,整理、提供解决争议所需的相关材料,会同采购需求部门、法律部门等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组织采购需求部门及合同乙方协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争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约争议确需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的,合同承办部门应立即沟通当事各方,整理、提供解决争议所需的相关材料,组织采购需求部门、法律部门等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并报总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决定。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总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决定及合同约定,会同法律部门、采购需求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方案,必要时可另行委托专业法律顾问机构协助处理。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仲裁或诉讼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全面收集并提供证据。
第二十二条 当合同履约过程中涉及对合同进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履约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督促采购需求部门按照本规程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监督合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约。
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合同履约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督机制,设立履约台账,跟踪合同履约情况,提示合同履约风险。
合同履约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发现采购需求部门或合同乙方有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等异常情况的,应组织采购需求部门及合同乙方进行协商谈判,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对相关协商谈判情况、纠正措施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本规程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1 验收报告.doc
附件: 附件2验收结论.doc